中国人向来喜欢搞“崇拜”,在每一个经济热点出现时,总有一个外国人被冠以大师的称号,加以顶礼膜拜:营销之父科特勒、管理学之父彼得?德鲁克,投资大师巴菲特,“欧元之父”蒙代尔……不一而足。
中国俨然成了一个大“秀场”,各路大师在经纪公司的运作下,“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但更多的是,他们在“秀”完之后,就再无音讯。
与这些昔日的大师们相比,被誉为“创意产业之父”的英国人约翰·霍金斯颇显得有些另类,他真正充当着中国创意经济布道者的角色。无论是“2005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意产业发展”,还是2006年5月,北京的科博会“新技术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论坛”,都留下霍金斯的身影。
除了在各种论坛上传经布道之外,霍金斯表示,下一步把自己的创意商学院移植到中国来,更好地帮助中国的公司去探索和管理创意,特别是如何将他们的创意转化成经济效益。
在霍金斯看来,中国的创意产业虽然刚刚起步,但在政府的“自上而下”和民间“自下而上”的共同努力下,目前的“创意热”已预示其前景不可限量。在这一过程中,创意经济媒体将会对中国创意产业产生助推器的作用,如有可能,霍金斯也希望与中国有识的企业家一起运作一份创意经济方面的媒体,在传播国外先进的创意管理理念的同时,共同从行业的高速发展中分享到高成长。
“我每天会收到很多来自中国的信,其中大多是创意方面的活动,我以后将尽可能多来中国,与大家一起交流与分享我在创意方面的一些经验。”斯文而睿智的霍金斯似乎要将中国创意经济的布道进行到底。{page}
记者:您是什么时候开始探索创意、创意产业以及创意管理的?
霍金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计算机和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呈不可阻挡之势,我开始感觉到大多数人(特别是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都过分关注于财务成本、技术、规则以及价格等因素,而没有充分意识到创意和创新的重要性。
而我觉得无论信息多么丰富,无论技术多么迅猛发展和神奇,它们终究不能制造出电视或电影作品。影视节目的制作完全依赖于有创意的人们。
从那以后,我就开始更多地关注和研究创意经济。
记者:为什么如此专注于创意以及创意管理?
霍金斯:我现在有两种不同的职业角色:首先,我是一个商人,是数家影视公司的董事;与此同时,我正致力于帮助许多国家、城市以及公司去探索和管理创意,特别是如何将他们的创意转化成经济收益。
我之所以会投身于创意和创意经济,那是因为我坚信创意是我们人类所拥有的最重要的东西,我们可以和别人分享我们的创意想象,也正是这创意引领着世界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记者:从您的经历中,我们看到有两种完全不同的人生角色。那么您是如何平衡这两种角色的呢?有没有什么困惑的地方?
霍金斯:这点我并不担心,因为这两者是互补的。事实上,我在影视领域所积累的经验恰好可以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人们创意的产生以及他们如何通过创意来实现经济利益。所以这一切都是基于那些真切的现实经验。
记者:在您的眼中,到底什么才是创意?是否存在一定标准?创意又是如何运作的呢?
霍金斯:创意就是用不同的视角或方法来看待问题,以一种你感兴趣的方式来看待问题,而不管规则是怎么说的或者别人又是怎么说的。
通常来说,创意符合以下四个标准,那就是:个性化、原创、有意义以及有用。根据这样四个标准,画一幅油画,设计一个小器具,制定一个解决交通拥堵的方案,或者提出一项帮助黑人和少数民族充分融入当今经济发展的计划,这些都是属于创意的范畴,因为它们都包含着创意的运用,其背后所发生的人脑运作过程是相同的。
当然,这种创意是没有任何商业价值的,除非这个创意能够引出并增强某种商业价值。{page}
记者:与另外一个热门的商业词汇——信息产业相比,您为什么选择了创意产业?您又是如何来界定创意产业范围的呢?
霍金斯:信息是静态和客观的,而创意却是动态和主观的。信息无法直接带来人的行动,人的想法;也不能带来人的感情,以及人们藉以行动的激情。信息所反映的是历史,而人类则是在信息的基础上产生创意,因此仅有信息是远远不够的。
记者:尽管“创意经济”的概念已得到广泛使用,我们每个人仍然对它有着各自不同的认识和理解。那您又是如何来界定“创意经济”?那些能够将自己的创意有效产业化的企业家们又需要具备哪些主要特点?
霍金斯:“创意经济”是这样一个时代:人们靠创意生存,从创意中实现经济利益,获得社会地位。它完全依赖于每个人梦想、思考、探索、挑战、反对以及发明的能力。我并不太在意它的精确定义。事实上,人们要么可以充分理解其精要,要么就完全不得其门而入。
记者:您认为创意经济在二十一世纪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什么?为什么会产生这些挑战?
霍金斯:如今,创意活动本身已收到诸多问题的困扰,其根本在于,人们明显忽视了知识产权的社会作用,即确保人们有权获得人类已有的创意成果。事实上,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提高门槛,使人们越发难以将公用领域知识的一部分重新使用或组合于某项新的科技和文化产品。随着门槛的越筑越高,它甚至阻碍了人们在公有知识和文化领域“随机游走”的权利和能力。
创意和创新总是出现在模仿、复制等活动中,这些活动都是基于前人在该领域已经取得的一些成就,我们不妨称之为“继发创意”。版权和专利就是通过鼓励和嘉奖这种“创意”投资,以促进这种创意和创新过程的。但是,当政策的制定者们仅仅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看作是将公有资产私有化的手段,知识产权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就不再是鼓励创新,而是阻碍创意了。
记者:与美国和日本相比,中国在发展创意方面是否具有一定的优势?您也曾提及应该通过有别于西方现有模式的方式来讨论并发展知识产权,您能否在这方面进一步阐释您的观点?
霍金斯:亚洲的创意活动更强调协作和沟通。相比较于主要的相关美国公司,它与美国的创意团体有着更多的联系。中国需要抵制美国乃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倡导的更为严苛的知识产权规定。尽可能多地让其它国家和组织听到中国的声音,这点对于中国来说至关重要。
(注:
约翰·
他是Equator集团、电视投资公司、世界学习网及其它公司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创意商学院的主席。 约翰·
(作者:我欲飘去。)